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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與民眾有約 

發布日期:2023/02/14
新北市鶯歌區衛生所「主任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一、新北市政府鶯歌區衛生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建立且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管道,廣納意見,解決其問題,以共同推動衛生所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計畫。
二、會見時間:每月第二週星期三下午2時至4時(適情況調整時段)。
三、會見地點:本所一樓門診區
四、陳情案件之内容應與民眾本身有切身關係,代理他人陳情者,不予約見。
五、主任與民有約案件之處理,均由本所依法公平處理。約見時間二十分鐘內,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非本人親自到場者,則取消本次約見,陳情人得另申請改期約見。
六、民眾陳情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安排主任與民有約:
(一)    陳情案已在檢警調查機關偵查中、或已起訴或判決案件。
(二)    陳情案在行政救濟中,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
(三)    陳情案已依相關程序處理中者或可立即轉交權責科室處理者。
(四)    非屬本所權責。
(五)    陳情案件已約見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一再陳情者。
(六)    本所針對該陳情案已為妥適處理。
(七)    無具體內容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络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或未具名、無法查證者。
(八)    陳情案未先經由業務承辦人處理,主任核准並函覆者。
(九)    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
七、民眾建議或陳訴事項,請述明或載明具體事實及真實姓名、住址、聯络電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八、民眾申請會見主任方式:民眾應於欲申請會見日期前七個工作天前親至本所以書面方式登記或以傳真等方式申請,本所將以電話或書面通知申請人後續處理情形。
九、每週安排會見之件數以一案為原則。惟遇時效緊迫得經主任核准酌予增加。
十、民眾會見主任同一案件之人數以不超過三人為原則。
十一、    列入主任與民有約之會見案,請業務承辦人於會見前三個工作天確實查明案情始末及事實,務必簽註具體處理意見交本所主任,於會見時參考。
十二、    「主任與民有約」相關作業由業務承辦人負責受理,並由護理長及主辦人陪同會見。
十三、    「主任與民有約」陳情案件經迅速妥適處理,業務承辦人於會議結束七個工作天內函覆申請人。如因案情複雜無法依限函覆時,應就延期理由函知申請人並副知本所主任與護理長。
十四、    若遇其他重要公務,主任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民眾,由主任指定專人代為接見或通知更改日期。
 十五、    本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於奉核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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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主任與民有約申請書.pdf
附件2 :
主任與民有約申請書.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