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所掛號費及證明書費等收費標準表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區衛生所掛號費及證明書費等收費標準表」

中華民國 114 10 14 日新北府衛健字第 1142072207 號修訂公告

一般項目

費用

備註

掛號費

一般掛號

50

一、括弧內為每加收一份之收費。

二、若民眾第一次至該單位開立證明書,則需收取掛號費,若是加開證明書份數時,則以加收份數收費,不再另行收取掛號費。

三、體格檢查個案:除了收取掛號費五0元外,另收體檢費一00元,並請該單位將體檢表納入病歷存 檔。

四、除上述規定外,未列項目則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 準,與新北市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規定,並經上級機關核可辦理。

急診掛號

80

免收掛號費對象

一、低收入戶(領有證明者)

二、中低收入戶老人(領有證明者)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四、原住民(領有證明者)

五、山地離島地區衛生所之就診民眾

六、榮民(領有證明者)

七、於所屬衛生所志願服務團隊服務之志工(領有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

冊者)

八、因傳染病防治需要之檢查、就診及接

受各項預防保健服務之民眾

證明書費

甲種診斷書

400 元(50 元)

一般診斷書

80 元(10 元)

死亡證明書

20 元(15 元)

就醫證明書

20 元(15 元)

體格檢查表

100 元(20 元)

預防注射證明書

100 元(10 元)

補發健康檢查紀錄本

50

檢驗單報告影印(A4

每張)

1 份免費,第 2 份起每份 10

各類保險業查卷費

500

各項證明書以英文出

具者加收費用

200 元(20 元)

醫療費用證明

50 元(10 元)

病歷複製費用

150 元(10 張以內),第 11 張起每張 5

影像或數位化病歷複製費用

150

其他

行政相驗

950

檔案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區衛生所掛號費及證明書費等收費標準表」修訂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