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醇公司)涉嫌將通路商退回之烏醋及味噌過期品、即期品、外觀髒污品等不良品回收再製並販賣予消費大眾,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使用逾期原料之規定,依同法第44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另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問題產品。衛生局於今日(9/12)責令大醇公司即刻停止生產出貨。
衛生局說明,104年8月及9月期間至大醇公司稽查,現場查獲生產區置有逾期產品而未與尚在效期內產品有效區隔,另查投料紀錄不完整亦未有完整之過期品銷毀紀錄,以上稽查缺失顯示該公司對於食品產製品質管理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考量該公司所製售之產品銷售層面廣、市占率高,影響民生飲食權益甚鉅。衛生局就相關稽查結果及業者代表至局之陳述內容,另參照士林地檢署104年9月10日新聞稿內容陳述該公司涉有使用過期品再製烏醋、味噌產品之情事,恐生危害食品安全之虞。為保障大眾飲食安全,責令大醇公司即日起停止生產出貨,並要求該公司需就製程管理提具改善計畫,俟衛生局會同食品專家學者至現場查核生產過程安全無虞後始得恢復生產出貨。
衛生局強調,除責令大醇公司停止生產出貨,並於假日期間持續監督該公司問題品項之本市業者下架回收情形,統計9月11日及12日至餐盒工廠、雜糧行、連鎖餐飲、超商、超市及各大賣場與業者自主通報共計89家次,問題烏醋及味噌產品下架回收分別為14,514公升、9公斤。衛生局再次重申,104年9月14日零時起倘經查獲仍販售或使用大醇公司103年1月1日至104年4月21日製造之「烏醋」及「豆辦味噌」產品,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按同法第47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一經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衛生主管機關,以維護民眾食品安全。
資料詳洽:食品藥物管理劉君豪科長 電話:2257-7155分機 1300
資料來源:點此開啟
檔案名稱 |
---|
e78ef69d-e553-4501-8f1b-1187afa1817b.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