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報導三重區未具醫師資格之周姓婦人為民眾針灸,致民眾死亡一案,本局說明如下:
查報導所指周姓婦人未具醫師資格,而針灸係屬應由中醫師親自執行之醫療業務,其未具醫師資格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一事,本局將向地檢署了解相關案情後,依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後續辦理,並再次呼籲民眾如有醫療需求,務必尋求合格醫療院所之合格醫事人員提供服務,以免產生不良後果。
資料詳洽:醫事管理科 白姍綺科長 電話:(02)2257-7155分機2011
相關法規:
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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